⚖️ 法考刑法精讲·第一部分

刑法概说 · 犯罪构成 · 违法阻却 · 责任阻却
内容:按柏浪涛《2026 专题讲座·精讲卷》刑法体系升级整理 覆盖范围:刑法概说(§1-§16)→ 犯罪构成体系(二阶层)→ 违法阻却事由(§20-§21)→ 责任阻却事由(§17-§19) 版本:v3.0(2026-08-04) 升级说明:每个核心知识点均配「🔴难点 / ⚠️易错点 / 🎯考点 / 📝案例+✅解答 / 🎓柏老师精讲要点」 配套视频:B站「柏浪涛」2026 精讲卷刑法(总论部分) 三部分规划:第一部分(本文)→ 第二部分(犯罪形态/共犯/罪数)→ 第三部分(刑罚/量刑/分论) 📱 手机适配
内容:按柏浪涛《2026 专题讲座·精讲卷》刑法体系升级整理
覆盖范围:刑法概说(§1-§16)→ 犯罪构成体系(二阶层)→ 违法阻却事由(§20-§21)→ 责任阻却事由(§17-§19)
版本:v3.0(2026-08-04)
升级说明:每个核心知识点均配「🔴难点 / ⚠️易错点 / 🎯考点 / 📝案例+✅解答 / 🎓柏老师精讲要点」
配套视频:B站「柏浪涛」2026 精讲卷刑法(总论部分)
三部分规划:第一部分(本文)→ 第二部分(犯罪形态/共犯/罪数)→ 第三部分(刑罚/量刑/分论)

第一编 刑法概说(§1-§16)

🎓 柏老师精讲序言
1. 刑法是体系学科——先搭框架再填内容,不要一上来就背法条
2. 刑法=犯罪+刑罚——一切围绕"什么是犯罪→怎么罚"展开
3. 总则是地基,分则是上层建筑——总论学不好,分则记不住
4. 二阶层是法考主流——客观→主观→阻却→责任,这个顺序不能乱

一、刑法的概念与任务(§1-§2)⭐

刑法是什么:规定犯罪、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。

刑法的任务(§2):

  1. 惩罚犯罪(打击功能)
  2. 保护人民(保障功能)
  3. 保障人权(限制国家权力)

🔴 难点刑法不只是"打击犯罪"——它还有保障人权的功能,对被告人也要保护。刑法是"双刃剑":一面惩罚犯罪,一面限制国家刑罚权。

⚠️ 易错点:很多人以为刑法只是"惩罚坏人",忽视了"保障人权"。法考反复考这个——刑法同时保护被害人和被告人

🎯 考点客观题给你四个选项问"刑法的任务包括哪些",要选"惩罚+保护+保障"三项。

🎓 柏老师精讲刑法的双重机能——法益保护机能(打击犯罪保护法益)和人权保障机能(限制国家权力保护被告人)。这两个机能经常冲突,法考爱考"什么时候该优先保障人权"。

📝 案例甲涉嫌故意杀人,证据不足。法院判决无罪释放。这体现了刑法的什么机能?

✅ 解答体现了人权保障机能——即使甲可能是真凶,但证据不足就不能定罪,这正是刑法限制国家刑罚权、保障被告人权利的体现。

【练·不定项】关于刑法的任务和机能,下列说法正确的是?
A. 刑法的任务只有惩罚犯罪
B. 刑法同时保护被害人和被告人
C. 刑法只保护国家利益,不保护个人权利
D. 刑法的保障人权机能优先于法益保护机能

【答案】B

【解析】:A错→刑法还有保护人民、保障人权的任务;B对→刑法是"双刃剑",同时保护被害人(打击犯罪)和被告人(限制国家刑罚权);C错→刑法保护国家、社会和个人法益;D错→两个机能经常冲突,不能说哪个绝对优先,要看具体情境。

二、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⭐⭐⭐

🎓 柏老师精讲:三大原则里罪刑法定是"老大",每年必考。记住一句话: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,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

(一)罪刑法定原则(§3)⭐⭐⭐⭐

法条原文

"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,依照法律定罪处刑;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,不得定罪处刑。"

两大派生原则(必背):

派生原则内容经典例子
禁止溯及既往行为后法律才规定为犯罪的,不能追溯处罚新法出台前的行为不适用
禁止类推适用不能"比照"类似条文定罪不能因"看起来像"就定罪

罪刑法定约束什么

🔴 难点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,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。

⚠️ 易错点

🎯 考点必考"下列哪一行为违反/不违反罪刑法定"——看是不是类推、是不是溯及既往。

📝 案例法官对甲的盗窃行为,比照"抢夺罪"条款定罪量刑。是否违反罪刑法定?

✅ 解答违反。比照类似条文定罪=类推适用=禁止类推。

📝 案例甲在2020年实施某一行为,当时不构成犯罪。2022年新法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。2023年甲被抓获,能否适用新法?

✅ 解答不能。禁止溯及既往——行为时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,不能因新法追溯处罚。

【练·不定项】关于罪刑法定原则,下列说法正确的是?
A. 类推适用包括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
B. 罪刑法定原则约束减刑和假释
C. 禁止溯及既往意味着新法不能适用于旧行为
D. 扩大解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超出字面含义的射程

【答案】C

【解析】:A错→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,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不禁止;B错→减刑假释是行刑环节,罪刑法定不约束行刑;C对→禁止溯及既往=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的,不能因新法追溯;D错→扩大解释必须在字面含义的"最大射程"内,超出就是类推。

(二)平等适用刑法原则(§4)⭐

含义:对任何人犯罪,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,不允许特权

核心要点

⚠️ 易错点:平等≠平均。累犯从重、初犯从轻不违反平等原则——这是合理差别。

🎯 考点客观题爱考"下列哪些做法违反平等原则"——要区分"合理差别"和"不当歧视"。


(三)罪责刑相适应原则(§5)⭐⭐

含义:刑罚的轻重,应当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、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。

🎓 柏老师精讲罪责刑相适应是比例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——"罪"与"刑"要成比例。

📝 案例甲偷了100元,被判10年有期徒刑。违反了哪个原则?

✅ 解答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——100元盗窃属于轻微犯罪,10年刑期明显过重。


三、刑法的解释方法 ⭐⭐⭐

🎓 柏老师精讲:解释方法是刑法的"工具箱"。每年必考"扩大解释vs类推解释"。

(一)文理解释 ⭐⭐

按照字面含义解释,不超出字面范围。最基础的解释方法,优先使用。

(二)论理解释 ⭐⭐⭐⭐

6种论理解释(必背):

方法含义例子
扩大解释超过字面含义(但仍在"最大射程"内)"财物"包括电力、煤气
缩小解释小于字面含义"国家工作人员"缩小为"国家机关工作人员"
当然解释理所当然的推理杀人当然包括杀婴儿
反对解释反向推理法条规定"出生"→"未出生"不算人
历史解释结合立法历史结合1997年修订历史解释某条款
比较解释借鉴外国立法借鉴德日刑法理论解释

⭐⭐⭐⭐ 扩大解释 vs 类推解释(法考必考!)

扩大解释类推解释
范围字面含义"最大射程"内超出字面含义
合法性✅ 允许❌ 违反罪刑法定
核心区别一般国民能预见一般国民无法预见

🔴 难点扩大和类推的界限=一般国民的预见可能性

⚠️ 易错点:"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"——通说认为是扩大解释(考试以通说为准)。

📝 案例刑法规定"盗窃公私财物",将"财物"解释为包括"财产性利益"(如债权)。这是什么解释?

✅ 解答扩大解释。"财物"的字面含义可以涵盖财产性利益(一般国民可预见),在最大射程内。

📝 案例刑法规定"强奸妇女",将"妇女"解释为包括"男性"。这是什么解释?

✅ 解答类推解释。"妇女"字面含义=女性,解释为包括男性超出字面含义,违反罪刑法定。

【练·不定项】关于刑法解释,下列说法正确的是?
A. 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没有本质区别
B. "财物包括电力"属于扩大解释
C. "强奸妇女"中的"妇女"包括男性属于类推解释
D. 扩大解释的结论一般国民无法预见

【答案】BC

【解析】:A错→扩大解释在字面含义最大射程内,类推超出字面含义,有本质区别;B对→电力是财物的延伸含义,一般国民能预见,在最大射程内;C对→妇女字面含义=女性,包括男性超出字面含义=类推;D错→扩大解释的结论一般国民应当能预见,无法预见的是类推。

四、刑法的效力范围 ⭐⭐⭐

(一)空间效力(§6-§11)⭐⭐⭐

四大管辖原则(必背):

原则内容适用条件
属地管辖(§6)在中国领域内犯罪→适用中国刑法领土/领空/领海/船舶/航空器
属人管辖(§7)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国家工作人员/军人一律管;其他公民轻罪(3年以下)可放过
保护管辖(§8)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/中国人犯罪最低刑3年以上+双重犯罪原则
普遍管辖(§9)国际犯罪(海盗/劫机/恐怖/战争罪)不论是谁、不论在哪

🔴 难点属人管辖的"轻罪放过"——中国公民在国外犯3年以下的,可以不追究(不是"不追究")。但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

⭐⭐⭐⭐⭐ 属地管辖·交通工具过境管辖(法考最爱抠的细节!)

核心法条(§6第2款)

"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,也适用本法。"

⚠️ 注意:法条只写了船舶航空器两种,没有写国际列车、汽车!这是极关键的考点。

三大交通工具的管辖原则对照(必背)

交通工具法律地位犯罪管辖典型考法
中国船舶视为中国领土(拟制领土)无论航行到哪里,适用中国刑法中国船在公海/外国海域犯罪→中国管
中国航空器视为中国领土(拟制领土)无论飞到哪里,适用中国刑法中国飞机在外国上空犯罪→中国管
国际列车不是中国领土不适用属地管辖的"拟制领土"见下面列车专项规则
汽车/拖拉机等不是中国领土不适用"拟制领土"算陆地,走陆地境域规则

🔴 难点1——船舶/航空器的"拟制领土"

🔴 难点2——国际列车为什么不同?

国际列车的管辖规则(专项考点)⭐⭐⭐⭐

原则:国际列车上犯罪,适用列车最初出发地最终目的地所属国法律(即列车所属国途经国按条约处理)。

具体规则(按行驶区间分三种):

犯罪区间管辖规则例子
列车出发地/中国境内中国有管辖权从北京出发的列车在境内犯罪→中国管
过境国家双边/多边协定列车所属国法处理,不是"中国领土"中国列车过境哈萨克斯坦,在哈境内犯罪→依协定
停靠在哪个国家境内停靠→该国管辖权列车停靠莫斯科站时犯罪→俄罗斯管

国际列车 vs 船舶航空器(最后一击区分)

中国船舶/航空器国际列车
是否拟制领土✅ 是❌ 否
跨国时管辖永远中国管依出发地/目的地/停靠地/协定
法考结论在船/飞机内=中国领域内列车上≠中国领域内

📝 案例中国人甲在中国籍货轮上(正在公海航行)杀死另一船员乙。中国刑法有管辖权吗?

✅ 解答有,属地管辖。中国船舶=拟制领土,无论在公海还是外国海域,船内犯罪都视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→适用中国刑法。

📝 案例外国人丙在飞越外国领空的中国民航客机上盗窃乘客财物。中国刑法有管辖权吗?

✅ 解答有,属地管辖。中国航空器=拟制领土,即使飞在外国领空上方,机内犯罪仍视为在中国领域内→适用中国刑法。

📝 案例从北京出发的国际列车行驶到哈萨克斯坦境内时,中国旅客丁在车上寻衅滋事。中国刑法有管辖权吗?

✅ 解答依协定/列车所属国处理。国际列车不适用"拟制领土",列车过境时的犯罪不能当然视为中国领域内。要看中哈铁路运输协定或列车出发地/目的地所属国规则,不是当然中国属地管辖

【练·不定项】关于属地管辖中的交通工具过境,下列说法正确的是?
A. 中国籍货轮在公海航行时犯罪,适用中国刑法
B. 外国航空器飞越中国领空时犯罪,适用中国刑法
C. 中国列车行驶到俄罗斯境内时犯罪,适用中国刑法
D. 中国民航客机在外国领空飞行时犯罪,适用中国刑法

【答案】AD

【解析】:A对→中国船舶=拟制领土,无论航行到哪里(包括公海)犯罪都适用中国刑法(§6第2款);B对→外国航空器飞越中国领空=在中国领域内犯罪→属地管辖(§6第1款);C错→国际列车≠拟制领土,列车过境时的犯罪不能当然适用中国刑法,要按双边协定或列车出发地/目的地所属国规则处理;D对→中国航空器=拟制领土,无论飞到哪里(包括外国领空)犯罪都适用中国刑法。

⚠️ 易错点

🎯 考点必考"下列发生在哪里的犯罪适用中国属地管辖"——看到船舶、航空器→选中国管;看到国际列车→选依协定/非当然管辖。


(二)时间效力(§12-§13)⭐⭐⭐⭐

核心规则:从旧兼从轻

从旧兼从轻三步法(柏浪涛口诀):

Step 1:行为时法(旧法)怎么规定的?
Step 2:审判时法(新法)怎么规定的?
Step 3:哪个对被告人有利(轻),就用哪个

四种情形对照表

情形行为时法审判时法结果
有罪也有罪比较刑罚→用
有罪无罪新法→出罪
无罪有罪旧法→不追诉
无罪无罪不追诉

⚠️ 易错点:第②③容易搞反!记住:始终选对被告人有利的那个

📝 案例甲2010年盗窃1500元(当时起刑点1000元),2024年审判(现起刑点2000元)。适用哪部法律?

✅ 解答2020年新法。行为时构成犯罪,审判时不构成→新法有利→宣告无罪。

【练·不定项】关于刑法的时间效力,下列说法正确的是?
A. 从旧兼从轻原则意味着原则上适用新法
B. 行为时无罪、审判时有罪的,应适用新法追诉
C. 行为时有罪、审判时无罪的,应适用新法出罪
D. 从旧兼从轻是"有利于被告人"原则的体现

【答案】CD

【解析】:A错→从旧兼从轻=原则上适用旧法(从旧),只有新法更轻时才用新法(兼从轻);B错→行为时无罪审判时有罪=新法更重→应适用旧法=不追诉;C对→行为时有罪审判时无罪=新法更轻=出罪→有利被告人;D对→始终选对被告人有利的法律=有利于被告人原则。

五、刑法的体系概览 📖

刑法
├── 总则(§1-§101)—— 什么是犯罪 + 怎么罚
│   ├── 基本原则 + 效力范围(§1-§16)
│   ├── 犯罪构成(§13-§18)
│   ├── 排除犯罪事由(§20-§21)
│   ├── 故意犯罪形态(§22-§24)
│   ├── 共同犯罪(§25-§29)
│   └── 刑罚体系 + 量刑 + 执行
└── 分则(§102-§452)—— 具体罪名
    └── 十大类犯罪

第二编 犯罪构成体系(⭐⭐⭐ 全部核心)

🎓 柏老师精讲:犯罪构成是刑法的"心脏"——每年客观题5-7题,主观题必考。二阶层体系是法考主流。
核心公式
```
犯罪成立 = 客观不法 + 主观责任
客观不法 = 构成要件该当性 + 客观归责 - 违法阻却
主观责任 = 故意/过失 - 责任阻却
```

一、犯罪构成的两大体系 ⭐⭐⭐

(一)四要件说(传统观点)⭐⭐

四要件

  1. 犯罪客体: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
  2. 犯罪客观方面:行为+结果+因果关系+犯罪方法+时间地点
  3. 犯罪主体:达到刑事责任年龄、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
  4. 犯罪主观方面:故意/过失/犯罪目的/犯罪动机

特点:四大要件缺一不可,耦合式判断。

(二)二阶层说(法考主流)⭐⭐⭐⭐

犯罪成立
├── 第一阶层:客观(不法)
│   ├── 构成要件该当性(行为+结果+因果关系)
│   ├── 客观归责(6大条件)
│   └── 违法阻却事由(正当防卫/紧急避险/其他)
└── 第二阶层:主观(责任)
    ├── 故意/过失
    ├── 认识错误
    └── 责任阻却事由(责任年龄/精神障碍/期待可能性)

🔴 难点二阶层是分层判断——先客观再主观,不能一起判断。

⚠️ 易错点

📝 案例甲(15岁)故意杀害乙。按二阶层如何判断?

✅ 解答

  1. 客观阶层:杀人行为→因果关系→客观归责成立→无违法阻却→客观不法成立
  2. 主观阶层:杀人故意→15岁→14-16岁对8类犯罪负责→故意杀人属于8类→责任成立→构成故意杀人罪
【练·不定项】关于犯罪构成体系,下列说法正确的是?
A. 四要件和二阶层的结论一定相同
B. 正当防卫属于主观阶层的免责事由
C. 二阶层是先客观后主观分层判断
D. 责任年龄属于客观阶层

【答案】C

【解析】:A错→四要件和二阶层在某些情况下结论不同(如正当防卫在四要件中可能被认定为犯罪客体被侵犯,在二阶层中明确排除在客观阶层之外);B错→正当防卫属于客观阶层的违法阻却事由,不是主观阶层;C对→二阶层核心就是先客观(不法)后主观(责任)分层判断;D错→责任年龄属于主观阶层的责任阻却事由。

二、客观要件 ⭐⭐⭐⭐

(一)行为 ⭐⭐⭐

1. 作为与不作为

类型含义例子
作为积极的身体动作杀人、盗窃、诈骗
不作为消极地不履行义务母亲不喂奶饿死婴儿

2. 不作为犯罪的5大义务来源(必背)⭐⭐⭐⭐

来源例子
①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母亲对婴儿的抚养义务
② 职务或业务要求消防员救火、医生救病人
③ 法律行为(合同)保姆照看婴儿的看护义务
④ 先行行为甲把乙推下水后不救→有救助义务
⑤ 特定关系夫妻之间、父母子女之间

🔴 难点先行行为产生义务——你先行行为让别人陷入危险,你就必须救助。

⚠️ 易错点:路人看见落水儿童不救→不构成犯罪(没有作为义务)。

3. 纯正不作为 vs 不纯正不作为 ⭐⭐⭐

纯正不作为不纯正不作为
含义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刑法规定由作为构成,但以不作为方式实施
例子拒不执行判决罪、遗弃罪母亲不喂奶饿死婴儿(=不作为的故意杀人)

不纯正不作为3个成立条件(必背):

  1. 作为义务存在(5大来源之一)
  2. 能够履行(具有履行能力)
  3. 不履行导致结果发生(因果关系)

📝 案例甲(父亲)发现2岁儿子掉入水塘,有能力救助却不救,致儿子溺亡。构成什么罪?

✅ 解答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。父亲有抚养义务+有能力+不救导致死亡→三条件均满足。

📝 案例路人甲看到小孩掉入水塘,没有施救,小孩溺亡。甲构成犯罪吗?

✅ 解答不构成。路人没有法定作为义务,见死不救不构成犯罪。

【练·不定项】下列哪些情形中,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?
A. 甲的儿子掉入水塘,甲有能力救助却不救
B. 路人乙看到小孩被车撞伤,没有报警
C. 消防员丙接到火警后没有出警
D. 甲把乙推入水中后不救乙

【答案】ACD

【解析】:A对→父母对子女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抚养义务(来源①);B错→路人没有法定作为义务,见死不救不构成犯罪;C对→消防员有职务/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(来源②);D对→先行行为(把人推入水中)产生了救助义务(来源④)。

(二)结果 ⭐⭐

类型含义
实害结果实际造成的损害(死亡、重伤、财产损失)
危险结果足以造成损害的危险(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)

结果犯 vs 行为犯:结果犯必须造成实害结果才既遂(故意杀人罪);行为犯实施行为即既遂(强奸罪、伪造货币罪)。

(三)因果关系 ⭐⭐⭐

条件说:"如果没有A就没有B,则A是B的原因"——范围太广,需限缩。

相当因果关系说:一般情况下通常会引起该结果→则有因果关系。

介入因素判断(核心考点)⭐⭐⭐⭐:

介入因素因果关系
正常介入不切断
异常介入切断

🔴 难点介入因素是否"异常"=通常会发生=正常,通常不会发生=异常

📝 案例甲刺伤乙腹部,乙被送医,因医院失火乙被烧死。甲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吗?

✅ 解答。医院失火是异常介入→切断因果关系。甲只对伤害结果负责。

📝 案例甲毒杀乙,医生因重大过失注射错误药物致乙死亡。甲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吗?

✅ 解答。医生重大过失属于正常介入(医疗过程中可能发生)→不切断。

【练·不定项】关于因果关系中的介入因素,下列说法正确的是?
A. 甲伤害乙,乙因地震死亡→甲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
B. 甲伤害乙,乙在医院因医生重大过失死亡→甲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
C. 甲伤害乙,乙因医院失火死亡→甲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
D. 甲伤害乙,乙因自己故意跳楼死亡→甲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

【答案】BD

【解析】:A错→地震是异常介入因素→切断因果关系;B对→医生重大过失属于正常介入(医疗过程中可能发生)→不切断;C错→医院失火是异常介入因素→切断因果关系;D错→被害人自杀属于异常介入→切断因果关系。

三、客观归责 ⭐⭐⭐⭐⭐(柏浪涛重点中的重点!)

🎓 柏老师精讲:客观归责=每年客观题2-3题。6大条件,全称否定——任何一个不满足就排除归责。

6大条件(必背):

条件1:行为制造了法律所不允许的风险 ⭐⭐⭐

增加风险→可归责;减少风险→不可归责。

📝 案例甲劝乙去爬山,乙被雷劈死。能否归责?

✅ 解答不可归责。甲只是建议→没有制造法律不允许的风险。不可归责。甲只是建议→没有制造法律不允许的风险。

【练·不定项】关于客观归责,下列哪些情形中行为人不可归责?
A. 甲劝乙去爬山,乙被雷劈死
B. 甲轻伤乙,乙在医院因失火被烧死
C. 甲驾车正常行驶,乙突然横穿被撞死
D. 甲打伤乙致乙住院,乙在医院因传染病死亡

【答案】ABC

【解析】:A对→甲没有制造法律不允许的风险(爬山是正常活动);B对→死亡是失火的风险实现,不是甲伤害的风险实现;C对→甲遵守规则也可能撞上→不具有合法替代可能性;D错→甲打伤乙住院→乙因传染病死亡→风险实现→可归责。

条件2:风险实现了 ⭐⭐⭐

结果=行为风险的实现→可归责;结果=其他风险造成→不可归责。

📝 案例甲轻伤乙,乙在医院因失火被烧死。能否归责?

✅ 解答不可归责。死亡是失火的风险实现,不是甲伤害的风险实现。

条件3:结果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内 ⭐

条件4:行为人具有合法替代可能性 ⭐⭐

按规则办事结果不会发生→可归责;按规则也发生→不可归责。

📝 案例甲正常驾车,乙突然横穿被撞死。能否归责?

✅ 解答不可归责。甲遵守规则也可能撞上→不具有合法替代可能性。

条件5:被害人自我答责 ⭐⭐

被害人自愿选择→不可归责;被迫或不知情→可归责。

条件6:被害人承诺 ⭐

在法益处分权限内→排除归责;超出权限→不排除。

⚠️ 易错点生命权不可承诺放弃——甲经乙同意"打死乙"→仍构成故意杀人。


四、主观要件 ⭐⭐⭐

(一)故意(§14)⭐⭐⭐

类型认识因素意志因素
直接故意明知必然或可能发生希望(积极追求)
间接故意明知可能发生放任(听之任之)

🔴 难点不存在"必然+放任"→那是矛盾的。

⚠️ 易错点:间接故意 vs 过于自信的过失——都有"预见+反对",区别在于:间接故意=放任(不反对),过于自信=轻信能避免(真的不想)。

📝 案例甲明知乙喝醉驾车会撞人,仍借车给乙,乙撞死路人。甲的主观心理?

✅ 解答间接故意。明知可能+放任→间接故意。

(二)过失(§15)⭐⭐⭐

类型认识因素意志因素
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预见(应当预见)疏忽大意
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轻信能避免

四种主观心理对比表(必背):

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疏忽大意
认识必然/可能可能可能没预见(应预见)
意志希望放任否定(轻信避免)否定(疏忽)

📝 案例甲驾车看见前方有人横穿但轻信能避开,结果撞死。甲的主观心理?

✅ 解答过于自信的过失。已预见+轻信能避免→过于自信。

📝 案例甲驾车没注意到前方有人横穿,结果撞死。甲的主观心理?

✅ 解答疏忽大意的过失。应当预见但因疏忽没预见→疏忽大意。

【练·不定项】甲驾车经过十字路口,看见前方有人横穿但轻信自己反应快能避开,结果撞死路人。关于甲的主观心理,下列说法正确的是?
A. 甲构成间接故意
B. 甲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
C. 甲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
D. 甲构成意外事件

【答案】B

【解析】:甲已经看见有人横穿(有认识)+ 轻信自己能避开(意志因素:否定结果,轻信避免)→过于自信的过失。A错→间接故意=放任(不反对),甲是轻信能避免(真的不想);C错→疏忽大意=没有预见,甲已经预见了;D错→意外事件=无法预见+无法避免,甲已经预见到了。

(三)认识错误 ⭐⭐⭐

1.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

情形含义处理
客体错误误把此对象当彼对象按所认识的犯罪定罪
对象错误认错了人按所认识的犯罪定罪
打击错误没打中目标→打中别人目标:未遂;第三人:过失/意外
因果关系错误实际因果与预期不同一般不影响定罪

📝 案例甲想杀乙,误把丙当乙杀死。构成什么罪?

✅ 解答故意杀人罪既遂。对象错误不影响定罪。

📝 案例甲想杀乙,刀没打中乙反而击中丙致死。甲对乙和丙分别构成什么罪?

✅ 解答对乙=故意杀人未遂;对丙=过失致人死亡(打击错误)。

【练·不定项】关于认识错误,下列说法正确的是?
A. 甲想杀乙,误把丙当乙杀死→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
B. 甲想杀乙,刀没打中乙反而击中丙致死→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
C. 甲想偷乙的钱包(200元),实际偷了手机(5000元)→甲按200元定罪
D. 甲想杀乙,误把丙当乙杀死→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

【答案】AD

【解析】:A对→对象错误不影响定罪→按所认识的犯罪定罪→故意杀人罪既遂;B错→打击错误→对乙=未遂(没打中),对丙=过失致人死亡(没预见打中丙);C错→抽象事实认识错误→按客观实际定罪→盗窃5000元;D对→误把丙当乙=对象错误→按所认识的故意杀人定罪→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。

2.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

口诀:轻罪故意+重罪结果→轻罪;重罪故意+轻罪结果→轻罪。主客观统一在轻罪

📝 案例甲想偷乙的钱包(200元),实际偷了手机(5000元)。甲构成什么罪?

✅ 解答盗窃罪(按5000元)。抽象事实认识错误,按客观实际定罪。


第三编 违法阻却事由(§20-§21)

🎓 柏老师精讲:违法阻却=客观上看起来像犯罪,但法律允许(出罪)。正当防卫每年必考,主观题也爱考。

一、正当防卫(§20)⭐⭐⭐⭐

法条原文

"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"

正当防卫的5大条件(逐条拆解)⭐⭐⭐⭐

条件① 起因条件:存在不法侵害 ⭐⭐⭐

必须是"不法侵害"——合法行为不算!

🔴 难点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一般违法行为(如殴打、偷窃、非法拘禁等),不要求必须是犯罪,只要是"不法"即可。

⚠️ 易错点

📝 案例甲看到乙正在殴打丙(非法侵害),甲上前用木棍将乙打倒。甲的行为是?

✅ 解答正当防卫。乙的殴打行为=不法侵害→符合起因条件。

条件② 时间条件: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⭐⭐⭐⭐

🔴 难点必须已经发生+未结束——既不能提前防卫(事前防卫),也不能事后防卫。

⚠️ 易错点

📝 案例甲正在抢劫乙致乙轻伤,甲逃跑。乙追上甲后用木棍将甲打成重伤。乙的行为是?

✅ 解答故意伤害罪。甲已经逃跑=侵害已结束→事后防卫→故意犯罪(不是防卫过当)。

【练·不定项】关于正当防卫,下列说法正确的是?
A. 对警察依法抓捕进行反抗属于正当防卫
B. 侵害已经结束后的反击属于事后防卫,构成故意犯罪
C. 偶然防卫成立正当防卫
D. 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

【答案】BD

【解析】:A错→警察依法抓捕=合法行为,对合法行为不能"防卫";B对→侵害已结束=事后防卫=不是正当防卫→故意犯罪;C错→偶然防卫没有防卫意识→不成立正当防卫;D对→§20第2款明确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。

条件③ 主观条件:有防卫意识(认识+意志)⭐⭐⭐

🔴 难点防卫意识=认识到对方在不法侵害+意志上想制止侵害。没有防卫意识的=偶然防卫→不成立正当防卫。

⚠️ 易错点:偶然防卫——甲想杀乙,恰好乙正在伤害丙,甲杀死乙客观上制止了侵害→但甲没有防卫意识→不成立正当防卫。

📝 案例甲和乙有仇,甲在路上看到乙正在持刀抢劫丙,甲趁机用石头砸死乙。甲的行为是?

✅ 解答故意杀人罪(不是正当防卫)。甲没有防卫意识(想杀乙泄愤),只是客观上制止了侵害→偶然防卫→不成立正当防卫。

条件④ 对象条件: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⭐⭐

🔴 难点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,不能针对无辜第三人。

⚠️ 易错点:甲打乙,乙反击时误打中旁边的丙→对丙构成故意伤害/过失致人死亡(不是正当防卫,因为对象错误)。

条件⑤ 限度条件: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⭐⭐⭐⭐

🔴 难点必要限度=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。判断标准:手段相当+结果相当

⚠️ 易错点

📝 案例甲正在抢劫乙,乙用木棍反击致甲重伤。乙的行为是?

✅ 解答正当防卫。面对正在进行的抢劫(严重暴力),用木棍反击致重伤→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。


⭐⭐⭐⭐ 特殊正当防卫(§20第3款)

条款

"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。"

🔴 难点特殊防卫没有限度要求,致人死亡也不为过!

⚠️ 易错点: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——一般的盗窃、诈骗不算。

📝 案例甲持刀抢劫乙,乙用水果刀反击致甲死亡。乙的行为是?

✅ 解答正当防卫。甲持刀抢劫=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→特殊防卫→致甲死亡也不为过。

【练·不定项】关于特殊正当防卫,下列说法正确的是?
A. 对正在进行盗窃的行为人可以特殊防卫
B. 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
C. 特殊防卫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
D. 特殊防卫针对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、强奸、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

【答案】BD

【解析】:A错→特殊防卫只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(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等),盗窃不属于;B对→§20第3款明确规定特殊防卫造成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;C错→"迫不得已"是紧急避险的条件,正当防卫(包括特殊防卫)无此限制;D对→特殊防卫针对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。

假想防卫、事后防卫、事前防卫、防卫挑拨

类型含义处理
假想防卫误以为有侵害而"防卫"过失意外事件处理
事后防卫侵害已经结束还"防卫"故意犯罪(不是防卫过当!)
事前防卫侵害尚未开始就"防卫"故意犯罪(不是防卫过当!)
防卫挑拨故意挑逗对方攻击自己再"防卫"故意犯罪

🔴 难点事后防卫=故意犯罪,不是防卫过当!防卫过当必须有防卫意图。

📝 案例甲抢劫乙致乙轻伤,甲逃跑。乙追上甲后用木棍将甲打成重伤。乙的行为是?

✅ 解答故意伤害罪。甲已经逃跑=侵害已结束→事后防卫→故意犯罪(不是防卫过当)。


二、紧急避险(§21)⭐⭐⭐

法条原文

"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,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,造成损害的,不负刑事责任。"

紧急避险的6大条件(逐条拆解)⭐⭐⭐

条件① 起因条件:存在危险(人为/自然/动物)⭐⭐⭐

🔴 难点紧急避险的"危险"范围比正当防卫的"不法侵害"更广——自然灾害(地震、洪水)、动物攻击人的不法侵害都算。

条件② 时间条件:危险正在发生 ⭐⭐

同正当防卫。

条件③ 主观条件:有避险意识 ⭐⭐

同正当防卫。

条件④ 对象条件: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⭐⭐⭐⭐

🔴 难点紧急避险损害的是无辜第三人的权益,不是侵害人本人!

⚠️ 易错点:正当防卫针对侵害人,紧急避险针对第三人——这是两者最核心的区别!

📝 案例甲为躲避失控卡车,撞坏路边乙的摊位(5000元),但保住了自己的命。甲的行为是?

✅ 解答紧急避险。躲避危险→损害第三人利益(乙的摊位)→生命>财产→没有超过必要限度。

【练·不定项】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,下列说法正确的是?
A. 两者的对象都可以是侵害人本人
B. 紧急避险必须迫不得已才能实施
C. 紧急避险的限度要求比正当防卫更宽松
D. 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,紧急避险针对的是各种危险

【答案】BD

【解析】:A错→正当防卫针对侵害人本人,紧急避险针对无辜第三人;B对→紧急避险必须是唯一手段(迫不得已),正当防卫无此限制;C错→紧急避险的限度要求比正当防卫更严格(必须"损害小于所保护的利益");D对→正当防卫的起因是不法侵害(人的行为),紧急避险的起因是各种危险(人为/自然/动物)。

条件⑤ 限度条件:损害小于所保护的利益 ⭐⭐⭐

🔴 难点紧急避险的限度要求比正当防卫更严格——必须"损害小于所保护的利益",不能"相等"或"超过"。

条件⑥ 限制条件:迫不得已(没有其他方法)⭐⭐⭐

🔴 难点紧急避险必须是唯一手段——如果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,就不能避险。正当防卫无此限制!

正当防卫 vs 紧急避险(必背对比)

正当防卫紧急避险
起因不法侵害各种危险(人为/自然/动物)
对象侵害人本人第三人
限度不"明显超过"必须"小于"
限制无迫不得已要求必须迫不得已

排除避险情形:职务/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为避免本人危险而避险(消防员不能因火大自己逃命)。


三、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⭐⭐

事由含义例子
法令行为基于法律规定实施的正当行为司法人员依法执行死刑
正当业务行为正当业务范围内的行为医生做手术(经同意)、体育竞技合理冲撞
被害人承诺经被害人同意的侵害有效条件:有处分权+真实意思+不违反公序良俗+行为前作出
推定承诺推定被害人会同意医生抢救昏迷患者
自救行为合法权益受侵害后依靠自身力量恢复被害人夺回被窃财物

⚠️ 易错点生命权不能承诺放弃!甲经乙同意"打死乙"→仍构成故意杀人。


第四编 责任阻却事由(§17-§19)

🎓 柏老师精讲:违法阻却="看起来像犯罪但客观上合法";责任阻却="客观上有违法性但主观上无可谴责"。责任年龄是每年必考。

一、刑事责任年龄(§17)⭐⭐⭐⭐

法条原文(完整版):

"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重伤、强奸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,情节恶劣,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不满十二周岁的人犯罪,不负刑事责任。"

3段责任年龄+1个新增(逐条拆解)⭐⭐⭐⭐

第1段:满16周岁——完全责任 ⭐⭐⭐

满了16周岁→所有犯罪都负责,没有例外。

第2段:满14不满16——8类犯罪 ⭐⭐⭐⭐

8类犯罪清单(必背)

  1. 故意杀人
  2.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
  3.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
  4. 强奸
  5. 抢劫
  6. 贩卖毒品
  7. 放火
  8. 爆炸
  9. 投放危险物质

🔴 难点注意是"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重伤",致轻伤不算

⚠️ 易错点:14-16岁只对8类犯罪负责,其他犯罪(如盗窃、诈骗、交通肇事等)不负刑事责任。

📝 案例甲(15周岁)实施了盗窃5000元、抢劫1000元、诈骗10000元、故意伤害致人轻伤。哪些应当追究刑事责任?

✅ 解答只有抢劫。14-16岁对8类犯罪负责→抢劫属于8类→应追究。盗窃、诈骗、致轻伤都不在8类内。

第3段:满12不满14——特殊追诉 ⭐⭐⭐⭐

适用条件(全部满足才行)

  1. 罪名限制: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
  2. 结果限制:致人死亡或特别残忍致人重伤+严重残疾
  3. 情节限制:情节恶劣
  4. 程序限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

🔴 难点必须最高检核准才能追诉——不是"应当追诉",是"核准后追诉"。

⚠️ 易错点

📝 案例甲(13周岁)将同学乙从楼上推下致其死亡。应否追究刑事责任?

✅ 解答应当,但需最高检核准。13岁+故意杀人致人死亡→适用12-14岁条款→需最高检核准追诉。

【练·不定项】关于刑事责任年龄,下列说法正确的是?
A. 15周岁的人实施盗窃应当负刑事责任
B. 14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应当负刑事责任
C. 13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致人死亡,经省级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
D. 16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

【答案】BD

【解析】:A错→14-16岁只对8类犯罪负责,盗窃不在其中;B对→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属于8类犯罪之一,14周岁已满14→应当负责;C错→12-14岁需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,不是省级检察院;D对→满16周岁=完全刑事责任能力,所有犯罪都负责。

二、精神障碍(§18)⭐⭐⭐

三档处理

类型辨认/控制能力责任
完全丧失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不负刑事责任
间歇性发作时精神正常时犯罪完全负责
未完全丧失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应当负责可以从轻或减轻

🔴 难点"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"→任一即可。

⚠️ 易错点

📝 案例甲是间歇性精神病人,在精神正常时实施故意杀人。关于甲的刑事责任,下列说法正确的是?

✅ 解答甲负完全刑事责任。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=完全责任能力

【练·不定项】关于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,下列说法正确的是?
A.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行为时犯罪,不负刑事责任
B.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,可以从轻处罚
C.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,应当从轻处罚
D. 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,应当责令其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

【答案】AD

【解析】:A对→§18第1款: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→不负刑事责任;B错→精神正常时犯罪=完全责任能力→按正常人处理,不存在从轻;C错→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→应当负责,可以从轻或减轻(不是"应当");D对→§18第1款: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→应责令家属看管和医疗。,按正常人处理。

三、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(§19)⭐

条款:"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,可以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"

⚠️ 易错点:必须"聋又哑"或""→单纯聋、单纯哑不算。


四、期待可能性 ⭐⭐

含义: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,有期待行为人不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

例子

🎯 考点期待可能性作为超法规免责事由——无期待可能性→责任减轻或免除。


五、违法性认识错误 ⭐

处理原则

📝 案例偏僻山区村民不知国家禁止狩猎,狩猎受保护动物。如何处理?

✅ 解答减轻或免责。村民无认识可能性(偏僻山区不知禁令)→违法性认识错误→减轻或免责。


附录 A:第一部分考点总览

考点重要性必背
罪刑法定原则+派生原则⭐⭐⭐⭐
扩大解释 vs 类推解释⭐⭐⭐⭐
四大管辖原则⭐⭐⭐
交通工具过境管辖(船舶/航空器/国际列车)⭐⭐⭐⭐⭐
从旧兼从轻⭐⭐⭐⭐
二阶层体系⭐⭐⭐⭐
不作为5大义务来源⭐⭐⭐⭐
不纯正不作为3条件⭐⭐⭐
客观归责6大条件⭐⭐⭐⭐⭐
四种主观心理对比⭐⭐⭐⭐
认识错误处理⭐⭐⭐
正当防卫5条件⭐⭐⭐⭐
特殊正当防卫(5类犯罪)⭐⭐⭐⭐
事后防卫=故意犯罪⭐⭐⭐
正当防卫 vs 紧急避险⭐⭐⭐⭐
责任年龄3段+新增⭐⭐⭐⭐
8类犯罪(14-16岁)⭐⭐⭐⭐
精神障碍3档处理⭐⭐⭐
期待可能性⭐⭐理解

附录 B:必背法条清单

条文内容重要性
§3罪刑法定原则⭐⭐⭐⭐
§6属地管辖(含船舶/航空器拟制领土)⭐⭐⭐⭐
§6第2款船舶/航空器=中国领域⭐⭐⭐⭐⭐
§7属人管辖⭐⭐⭐
§8保护管辖⭐⭐
§9普遍管辖
§12从旧兼从轻⭐⭐⭐⭐
§14故意的定义⭐⭐⭐
§15过失的定义⭐⭐⭐
§17刑事责任年龄⭐⭐⭐⭐
§18精神障碍⭐⭐⭐
§20正当防卫⭐⭐⭐⭐
§20第3款特殊正当防卫⭐⭐⭐⭐
§21紧急避险⭐⭐⭐

附录 C:柏浪涛方法论总结

方法1:二阶层判断法

Step 1:客观阶层→行为+结果+因果关系→客观归责→有无违法阻却
Step 2:主观阶层→故意/过失→认识错误→有无责任阻却
Step 3:两阶层均通过→犯罪成立

方法2:客观归责排除法

6大条件逐条检查:
① 制造不允许的风险?→否=排除
② 风险实现了?→否=排除
③ 在构成要件效力范围内?→否=排除
④ 有合法替代可能性?→否=排除
⑤ 被害人自我答责?→是=排除
⑥ 被害人承诺(权限内)?→是=排除

方法3:从旧兼从轻三步法

Step 1:行为时法怎么规定?
Step 2:审判时法怎么规定?
Step 3:选对被告人有利的

方法4:主观心理四分法

有认识?→没有→疏忽大意
有认识?→有→意志如何?
  → 希望→直接故意
  → 放任→间接故意
  → 轻信避免→过于自信

方法5:正当防卫5条件检查法

① 有不法侵害?→否=不成立
② 正在进行?→否=事后/事前防卫
③ 有防卫意识?→否=偶然防卫
④ 针对侵害人?→否=对象错误
⑤ 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?→否=防卫过当

附录 D:易错点速查表

编号易错点正确理解
1刑法只是打击犯罪刑法还有保障人权功能
2类推=扩大解释类推超出字面含义,扩大在最大射程内
3罪刑法定约束行刑不约束,减刑假释是行刑环节
4平等=平均平等允许合理差别
5路人见死不救构成犯罪路人无法定作为义务,不构成
6事后防卫=防卫过当事后防卫=故意犯罪
714-16岁对所有犯罪负责只对8类犯罪负责
812-14岁应当追诉需最高检核准
9间接故意=过于自信间接故意=放任,过于自信=轻信避免
10被害人可承诺放弃生命生命权不可承诺
11医院失火切断因果关系异常介入才切断
12紧急避险对象是侵害人对象是第三人
13特殊防卫有限度要求无限度,致死也不为过
14船舶航空器=国际列车船舶航空器是拟制领土,国际列车不是
15国际列车当然中国管国际列车依协定/出发地/目的地处理
16正当防卫可以针对第三人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
17紧急避险无迫不得已要求必须迫不得已(唯一手段)
18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限度相同防卫="不明显超过",避险="必须小于"
19精神病人一律不负刑责间歇性精神病人正常时犯罪完全负责
20单纯聋或哑=又聋又哑必须"又聋又哑"或"盲"

附录 E:第一部分学习进度追踪


📌 第一部分完成! 接下来进入第二部分:故意犯罪形态 + 共同犯罪 + 一罪数罪。
💡 复习建议:第一部分是刑法的"地基",务必吃透。建议:
1. 先通读一遍,标记不理解的地方
2. 回看柏浪涛对应视频章节
3. 做配套练习题检验
4. 用附录D的易错点速查表自测
5. 隔3天再回顾一遍(艾宾浩斯复习法)

✏️ 不定项选择练习

刑法概说 → 犯罪构成 → 违法阻却 → 责任阻却
0 / 0